獎勵輔導造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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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獎勵輔導造林 請問我申請之山坡地造林案件,在什麼情形下會被主管機關追繳獎勵金?A
(一)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主管機關核准造林獎勵金之申請,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,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,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:
- 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。
- 檢測不合格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,或依限改善後仍檢測不合格。
- 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。
- 新植造林地自核定獎勵年度起,連續三年未實施造林或檢測均不合格者。
(二)依據同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,前項第1款、第2款及第4款情事,因病、蟲害、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,獎勵造林人免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。